對拒收人民幣現象的看法作文,在當今“互聯網+消費”時代,隨著掃碼支付、銀聯閃付、網上支付等方式的興起和銀行一些商家拒收現金,不僅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而且也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利選擇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進行消費。對此,你有何看法呢?以下是可圈可點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幾篇關于對拒收人民幣現象的看法作文,供大家參考。
對拒收人民幣現象的看法作文【篇一】
當商家拒收現金,只接受移動支付方式時,到底有沒有違法呢?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商家拒收人民幣現金屬于違法行為。該條例第三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拒收人民幣現金違法”,盡管對于這一問題,輿論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和解讀,但筆者仍然傾向認為,這是完全合乎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一個判斷。因為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人民銀行法》不僅均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而且《條例》還進一步指出,“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這意味著,依據現行國家法規,作為國家法定貨幣的人民幣的基本物理形態,實際上就是“包括紙幣和硬幣”的“人民幣現金”,而并非在此基礎上衍生的以“移動支付”等形式存在的電子貨幣。
因此,“拒收人民幣現金”在很大程度事實上就等于是“拒收人民幣”。這正像相關人士指出的,“法定貨幣——人民幣,就是我們錢包里的紙幣”。
“移動支付”和現金支付不沖突
當然,強調“拒收人民幣現金違法”,并不意味著,不應倡導支持“移動支付”等非現金支付,更不意味著,不認同此類非現金支付方式的先進性、便利性,而真正想強調的只是,倡導推廣,并不等于可以強制人們只能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更不等于,可以因此“拒收人民幣現金”,逾越法律界限。
此外,還應看到,在“移動支付”等非現金支付快速發展、“無現金社會”漸成趨勢潮流的當下,之所以仍要強調“拒收人民幣現金違法”,不僅關乎相關國家法律規定,以及其背后作為法定貨幣的人民幣現金的權威性,實際上也同樣關乎消費的權益福祉。
對拒收人民幣現象的看法作文【篇二】
現金支付在某方面更具有優勢
一方面,即便是在“移動支付”等非現金支付快速發展的今天,一些消費群體如老年人,仍可能更習慣“現金支付”;而且,相比非現金支付,現金支付其實也不是任何情況下都毫無優勢的,如在小額當面交易中,現金支付就不僅更為簡單,也能有效規避非現金交易可能存在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
這種情況下,如果一律簡單“拒收現金”,勢必反而會給人們的支付交易帶來某些不便;另一方面,對于任何消費者來說,無論“現金”還是“非現金支付”,實際上都是他們有權自主選擇的支付方式。因此,如果“只接受移動支付方式”,勢必會無形中剝奪這種消費選擇權。
當前法律還有待完善
當然,盡管“拒收人民幣現金”確實違法,但要想充分落實相關法律規定、確保“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金”,目前在現實中又是存在明顯難度的。如《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規雖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人民幣)”,但卻并沒有進一步規定配套的罰則,這正像此前有地方監管部門表示的,“尚未有具體的法規進行懲處”。
另一方面,現實中,“拒收人民幣現金”的也遠不止商家,許多地方政府公共服務部門同樣不乏類似現象。在廣州許多公共服務機構,如車管所、房產交易中心,即便十幾塊錢工本費,也均“謝絕現金”。
措施
有鑒于此,要想落實“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金”,一方面,應完善相關立法,盡快為“拒收人民幣現金”行為制定相應的配套罰則,以提高相關法規的可執行性。
另一方面,在執行“不得拒收人民幣現金”上,政府公共服務部門應充分發揮帶頭表率作用,在支持推廣非現金支付方式的同時,也充分保證現金支付通道的暢通。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11月13日通報,北京地區拒收現金整治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截至目前,人行營管部處理了30起不同類型的拒收現金行為,約談了兩家企業,下一步針對拒不整改、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行為將依法實施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處罰信息將記入被處罰人的信用不良記錄(11月14日《北京日報》)。
在當今“互聯網+消費”時代,隨著掃碼支付、銀聯閃付、網上支付等方式的興起和銀行卡的全面普及,很多中國人都可以“一部手機走天下”了。有調查顯示:截至去年12月,我國手機支付用戶已達4.69億,超過70%的網友認為現金已不是生活必需品。由此,也引發部分商家或公共服務領域拒收人民幣現金的現象。商家拒收現金不僅剝奪了消費者支付選擇權,而且損害了人民幣的尊嚴。可見,北京專項整治拒收現金行為,違規商家將列入失信黑名單,具有示范意義。
不可否認,使用現金的成本高,因為商家需要花費時間去清點和保管。而且,使用現金,也有安全上的問題。鑒于此,丹麥正考慮一項推進“無現金社會”的新舉措,商店和服務場所可以選擇完全的無現金交易,商家也可以拒絕接受現金。特別是,在走向“無現金社會”方面,瑞典是一個突出的例子。但必須看到,即使在瑞典,仍然有許多人選擇現金支付,這取決于消費者和商家自由選擇。
再看國內,去年7月,珠海一家面館因謝絕現金,只接受手機支付,被中國人民銀行珠海支行認定為“拒收人民幣”的違法行為。記者采訪發現,廣州有經營場所也存在此類行為,部分公共服務機構也存在只接受刷卡不接受現金的情況。然而,在現階段,一些商家拒收現金,不僅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而且也涉嫌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利選擇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進行消費。我們提倡移動支付,即非現金支付;但非現金并不等于無現金,更不等于拒現金,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正因為如此,人民銀行及北京地區開展了拒收現金整頓行動。
然而,治理拒收現金行為,宜堵更宜疏。首先,應將選擇支付方式的權利交給消費者。既然目前中國并非是“無現金社會”,就應該嚴格遵守相關法規,善待人民幣,在擴展移動支付業務的同時,不能拒收現金。可以預料,在我國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多種支付結算方式將共同存在。一方面,要肯定非現金支付的意義,加強對各類支付結算方式的宣傳推廣,讓更多公眾了解各種非現金支付結算方式的特點;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公眾支付結算習慣,包括使用現金支付的習慣,由公眾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支付結算方式。特別是,銀監管理部門應對相關情況進行研究,盡早對《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修訂完善,規范移動支付方式,促進“互聯網+消費”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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