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范文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一
寶寶出生之后,我們就要給他辦理出生證明,因為這關系到后期給他上戶口,那么你知道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嗎?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流程,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a、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掛號處交費。
c、自填單一般有以下內容:父母姓名,身份證號,民族,嬰兒姓名,嬰兒申報戶口地址,母親居住地址,床位號等。
如果剛住院時還沒想好寶寶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
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給寶寶取好大名,不然有些醫院是不會發放《出生證》的。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核實后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為便于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并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為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采用公歷,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注明農歷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后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注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注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后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為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后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為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為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為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出生證明是在嬰兒出生后20天之內務必辦理。
出生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出生證是嬰兒申報戶口的有效證件之一。
出生證的辦理地點是產婦戶口所在辦理程序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辦理費用各地省份政策不一致,具體詳情咨詢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二
根據市衛生局《關于報送20xx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材料的通知》(吉衛婦社便函字[2012]1號)要求,現就我院2016年度《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總結如下。
一、《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情況
我院具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助產技術服務項目)執業許可證,建立了《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手冊,制度健全。
《出生醫學證明》實行專柜管理、證章分開、專人負責,免費簽發、補發、換發《出生醫學證明》。
本年度未發生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丟失事件。
1、有專職人員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
2、只負責為在本院出生的嬰兒直接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從未給本院以外出生嬰兒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3、嚴格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的流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出生醫學證明》時,要求取好嬰兒的名字,出具嬰兒父母的身份證、產科簽發的嬰兒臨時出生證明,以及產婦出院結算發票。
采用打印機打印方式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做到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簽名正規,嚴禁涂改。
《出生醫學證明》打印核對后,在臨時出生證明和結算發票上加蓋“已辦理正式出生證”印章,避免重復辦證。
《出生醫學證明》信息登記在《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并將其存根聯貼在登記本背面粘貼處保存備查。
4、本年度首次簽發數2221套。
三、《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換發與報廢情況
1、嚴格按照《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補發、換發、報廢工作。
為方便群眾,把補發《醫學出生證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印在宣傳單上進行告知。
補發時嚴格按照原出生信息給予補發,并在《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上注明“補發”字樣。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經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2、《出生醫學證明》換發后,原證作廢,并把作廢的《出生醫學證明》貼在《江西省〈出生醫學證明〉發放登記本》背面粘貼處,定期進行集中報廢銷毀。
3、本年度換發數24套、補發數8套、因打印或填寫錯誤廢證數130套。
四、《出生醫學證明》宣傳情況
我院在婦產科和住院部收費處設立了《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須知》告示牌和流程圖,《出生醫學證明》辦理處印制了有關出生醫學證明的宣傳單向群眾免費提供。
五、今后努力方向
今后,我院將繼續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進一步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的申領、簽發和監督工作,做到嚴格依法依規辦事,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服務態度,努力讓群眾滿意、政府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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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件管理
1、安排有專人負責證件出入庫及《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
2、證件管理人員參加過培訓或學習掌握《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知識通過問卷調查熟悉相關管理情況。
3、簽發登記記錄規范符合要求。
4、有《出生醫學證明》相關出入庫制度及簽發、補發、換發、廢證管理和文件歸檔。
5、《出生醫學證明》印章與簽發分開管理。
二、證件簽發
1、證件由專人填寫清楚完整。
2、按《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程序給予辦理留存有證件存根。
3、證件換發情況按程序辦理證件換發有相存檔。
4、辦理時出生證明嚴格審核并留存相關證明材料或存根。
三、證件宣傳
通過調查孕婦及家屬對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知曉率為100%。
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填寫質量抽查表中存根內容、印章及其它內容填寫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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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三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受托人:——— 性別:男 出生年月:———月——日
有效身份證件類別:身份證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與委托人關系:————
委托人因不能親自來婦幼辦理 出生醫學證明 領取事宜,特委
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領取嬰兒姓名為xxx的 出生醫學證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權利內,代理委托人行為所造成的法律結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簽署權限委托書之日起至受托人領取 出生醫學證明 之日止。
委托人簽名: 受托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篇四
出生醫學證明怎么辦理?必要的出生醫學證明最晚多久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可以改名字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生醫學證明怎么辦理,如果喜歡請收藏分享!
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流程是先由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規定接生嬰兒;然后根據嬰兒出生的時間制定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再通知嬰兒的父母前來領取;最后其父母可以攜帶其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去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
1、出生證明最遲1個月內辦。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需要提供父親、母親的身份證,去分娩醫院辦理,還需要提前想好出生的姓名,姓名一旦確定,醫療機構無權再更改,如果需要更改,必須去戶籍部門辦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二、辦理新生兒出生證明的注意事項
4、出生證明嚴禁涂改,出現涂改、損毀問題、或者丟失,需到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辦了出生證明還可以改名字,若需要申請更改名字,一般都是要求給孩子辦理入戶以后,才可以到戶籍部門申請更改資料的,不可以未辦理入戶直接更改名字。辦理入戶以后,可以提供相關資料到戶籍部門申請辦理名字更改手續。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6、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
7、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和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單位人事部門的人事檔案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