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對過去一段時間的經驗和教訓的歸納和總結,能夠起到反思和提高的作用。寫總結時要盡量避免使用模板化的語言和套話,更多地展示個人的思考和感悟。下面是一些關于總結的樣例,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一
案情簡介:
宋**和李**于20**年登記結婚,婚后,因為工作原因,宋**和李**一直分居兩個城市,一般只有在周末和節假日的時候才能團聚。
20**年1月,李**無意中發現了宋**和一位女網友的婚外情,兩人大吵了一架,李**為此昏倒,并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診斷,李**已經懷孕三個月,宋**極力挽回婚姻,但倔強的李**回以“日后孩子我一個人養”,并堅持和宋**離婚。
在深度內疚之中,宋**和李**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其中,兩人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李**,宋**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元,為了補償,在協商財產分配時,宋**在離婚協議上明確寫明婚后兩人共同購置的一套98平米的樓房歸李**所有,自己則凈身出戶。
簽好離婚協議后,兩人約好一周之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期間,通過家人的勸解和宋**一再地挽留,李**最終原諒了宋**,并收起了離婚協議書。
但是三個月后,李**因為意外流產,孩子沒能順利出生。
對宋**的忠誠心存懷疑的李**不愿再輕易懷孕,宋**也在李**的質疑中對婚姻感到厭煩。
20**年12月,李**持原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按照離婚協議書上的條款分配兩人的共有財產。
庭審中,宋**同意離婚,但表示此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在特定情況下書寫的,時至今日已經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后來雙方已經重歸于好,也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在兩人感情破鏡重圓之后,這份離婚協議就失去了效力,之后兩人感情再度發生問題,也不應再以之前的離婚協議為依據分割財產,故不同意李**的訴訟請求,并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兩人的共有財產。
最終,法院采納了宋**的'答辯意見,并依照《婚姻法》中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判決兩人共有的房子歸李**所有,李**給付宋**房產折抵款50萬元。
法官說法:
離婚協議書是對夫妻雙方關于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形成的協議,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因此,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離婚協議書成立并生效之后,夫妻雙方都應按照簽署的協議履行義務。
那么,離婚協議書是何時成立,何時生效呢?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并不受《合同法》調整,因此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一般來說,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在雙方均簽字后成立。
但此時,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
《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币话銇碚f,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如果沒有辦理離婚手續,則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沒有生效,只有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才具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簽署了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了,不想離婚了,并且拒絕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是在法院的訴訟當中反悔,不愿按照協議上的內容分割財產,那么此時,在婚姻關系解除之前,離婚協議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時的夫妻雙方當事人都有反悔的權利,法院在訴訟中遇到這種情況,會認定離婚協議不生效,如果雙方仍舊同意離婚的,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中,宋**在和李**簽署離婚協議時,確是其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事后兩人并未就此辦理離婚手續,而是破鏡重圓,在這種情況下,此前的離婚協議并沒有生效,當事隔一年之后,因其他原因宋**和李**的感情再次面臨破裂時,李**是不能以之前的離婚協議為依據要求法院對兩人財產進行判決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二
女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男方:生于年月日,漢族,文化,縣鎮人。
一、與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關系及撫養費支付方式:無。
三、財產的處理: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及債務的處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負責。
五、其它協議:無。
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協議人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協議人:
女方: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三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p>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四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
協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五
協議人(男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后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后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后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后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谝环矫x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
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并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持,雙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用于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婚后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協議人(男方):
協議人(女方):
日期:________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六
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取消了晚婚假?;榧偈欠瘛翱s水”為3天,成為關注焦點。
劉振剛昨日介紹,之前國家鼓勵晚婚晚育時,北京根據國家授權,規定“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據此,北京符合晚婚規定(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妻,可以享受10天婚假。
此次國家法律修改時,刪除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的獎勵”的規定。劉振剛介紹,北京修改條例時,也考慮到婚假的長短本不是計劃生育法的調整范圍,因此可以不再規定“職工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
劉振剛說,修改條例時,曾吸取國家部門和外地經驗,最終增加了一條規定,即“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七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知識總結: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嗎?
婚假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嗎?如果休婚假時遇上周末或法定節假日怎么算?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因此,根據上文的介紹,婚假是包括周末和法定節假日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八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詳細內容由小編為您介紹。
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勞動法婚假規定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具體適用起來則根據《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詳細規定。
婚假工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也就是說,帶薪休假。如果是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規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會額外得到7天假期的獎勵。如果晚婚者在城鎮里居住但是沒有工作的,或者是私營企業的.老板,一般由居委會或者鎮政府給予相應的晚婚獎勵。如果晚婚者是私營企業的雇員,老板也應當給他們婚假,假期時間和在國有企業一樣。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九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關于離婚協議簽字后是否有效的問題可見以下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闭{解書一經送達,并由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若一方不肯簽收,離婚調解書則是無效的。
沒辦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離婚時一個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內容是達成離婚的意愿,并對夫妻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分擔進行約定。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而且只有在離婚手續辦完時,離婚協議書才會產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強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無論是對子女撫養還是財產分割,都有反悔的權利。
簽了協議未辦離婚手續,協議是否有效?而鐘某和羅某雖然達成了離婚協議,但雙方并沒有持協議辦理離婚手續,該離婚協議關于孩子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約定并沒有生效。近日,壽縣法院審結一起離婚案件,沒有支持原、被告雙方曾經約定的離婚協議書內容。
案例:
判決:法院開庭審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張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在判決雙方離婚的同時,法院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對財產進行了分割。
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彪x婚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故協議書是無效的,法院不應當按協議書的內容作出判決;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但其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則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是有效的,應當按照協議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分割。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分析: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離婚協議涉及的是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解除及因人身關系解除引發的財產關系的改變。
一、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三項,即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應在條件成就即離婚時產生法律效力。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睹穹ㄍ▌t》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雖然在事實上與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動有關,但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條款屬于“有關財產關系的協議”,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規定。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故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從本案來看,法院判決雙方離婚,不是因為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而是因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實告知張某,從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對于原、被告雙方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由于與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辯狀的內容基本相同,兩者相互印證,可以認為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合法有效,法院應當予以確認。李某關于協議無效的主張,因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簽訂時存在脅迫或者欺詐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
所謂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扶養及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不能口頭約定。而且,夫妻雙方當事人要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經法院或者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方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是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的條件之一。未達成離婚協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部門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離婚申請是不予受理的。離婚協議書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況下,要使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應具備的條件有:
1、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無欺詐也無脅迫;。
2、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子女撫養等問題有適當且明確的約定;。
4、離婚協議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離婚協議書該怎么寫呢?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之規定,當事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因此,基本的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以及債務處理四項。具體來說,按照一般的司法實踐,離婚協議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共同財產的分割(要在協議書后面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
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1、協議內容的復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復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
2、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
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復合性,涉及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系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關系存續的情形下,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協議是不生效力的。
就子女撫養而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無須解決子女由誰直接撫養;所支付的撫養費亦為夫妻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是是無法劃分各人的份額或哪個部分屬于哪個共有人所有,故也無法明確是哪一個人支付的撫養費。
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一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下文律伴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一、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離婚協議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該條款的適用上要求的是男女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已經確認的離婚協議,而不是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的性質具有人身與財產方面的雙重性,離婚方面的意思表示和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等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而財產分割與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范疇。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因離婚協議兼有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因而在適用法律上,筆者認為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可以補充適用。
3、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在司法實踐中,關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尤其是在簽訂離婚協議后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并沒有統一的標準,甚至不同的法院就同一問題所出的判決也不盡相同。如下面,是以某法院為例,對離婚協議的效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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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協議成立的時間是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
簽訂《離婚協議書》屬于夫妻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依法設立、變更、中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因離婚涉及身份與財產雙重屬性,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前提條件下,應當自雙方達成明確的離婚意思表示,并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達成一致的書面意見時(即簽字)成立。
(2)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取決于所附條件是否成就。
離婚協議,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協議性質。離婚涉及到身份關系的變動,協議離婚以當事人雙方合意為前提,且其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二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所簽訂的協議書。
一、離婚協議是什么?
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
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
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首先,我國法律對婚姻關系的解除采登記要件主義和訴訟要件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即當事人既可以選擇登記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兩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經登記或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當事人關于離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隨著時間、環境、對方言行、自我認識等各種因素的變化而發生變化。
因此,一方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同意離婚,是很正常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三、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
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
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這里是指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且離婚的事實已經得到婚姻登記機關的確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才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但我們仍可從中看到最高司法機關對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條款的效力的有條件的確認,即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
對于要結婚的男女雙方來說,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個人財產界定等方面的問題提前作出合理的約定,一旦日后離婚時產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協議書上所約定的進行處理。
但是很多夫妻對于婚前協議書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協議書,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師團隊為您介紹。
一、什么是婚前協議書?
婚前協議書,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
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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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在婚前簽訂關于財產、離婚后子女撫養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書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國的傳統觀念,簽訂婚前協議在我國并不流行。
很多戀人在結婚前根本不會想到簽訂結婚協議書,在人們的傳統觀念里,認為簽訂婚前協議太傷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會離婚率呈上升態勢,夫妻離婚時,產生爭議最多的往往就是關于財產分割方面的問題。
“準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時也應該對婚姻危機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因為誰也不能確定未來到底如何發展。
而一份未雨綢繆的婚前協議,不僅能避免夫妻雙方在將來離婚時產生爭議,也能在爭議發生時公平、合理地處理問題,同時還可以簡化離婚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關鍵要看婚前協議書是約定什么的。
婚前協議書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雙方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
關于財產方面的協議,我國相關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p>
至于婚前協議書是否需要公證,法律并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是否公證,應該由你們當事人自己決定。
當然,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會強些,但也不絕對。
通常經過公證的婚前協議書,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推翻,法院是會優先采用的。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一、______與______自愿離婚。
二、兒子______由______撫養,由______每月給付撫養費______元,在每月____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____路____號的____樓房一套,價值人民幣____萬元,現協商歸______所有,由______一次性給付______現金____萬元。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萬元,歸______所有,______向張某支付____萬元。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五、______可在____(時間)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時間)送回______居住地;如臨時探望,可提前__天與______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四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同義詞】:法例、規矩、規則、軌則、準則、原則、法則、律例;。
【基本解釋】泛稱法律、條例規章等。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五
訴訟請求”,不難看出,正確適用該條的關鍵,即在對“等”字的.解釋。筆者詳敘解釋過程如下:
從文法解釋來看,據《新華字典》詞條釋義,此處“等”可能有兩種含義:1.表示列舉未盡;2.列舉后煞尾。顯然單從文法字義解釋,尚難確定法文的真正意義,因為需要進一步運用其他在此,我們不妨對該條文做歷史的考量,即探求立的解釋方法。
協議人:田軍濤,男,19xx年4月7日生,漢族,住湖北省漢川市西江鄉高峰村。
協議人:胡小艷,女,19xx年5月2日生,漢族,住陜西省西鄉縣堰口鎮分水嶺村二組。
離婚原因:
20xx年雙方經人介紹認識,于20xx年5月22日在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20xx年12月30日生一名女孩,名叫田紫彤,由于婚后性格差異,沒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沒有夫妻之間共同話語,常為生活小事爭執,夫妻間已無感情而論,致使夫妻關系惡化、破裂,現雙方協議離婚。
一、田xx、胡xx無法共同生活,經協商自愿離婚。
二、雙方婚后生育女兒田紫彤由母親胡小艷監護與撫養,其生活費、撫養費、教育費由父親田軍濤每月6號支付1500元,直到田紫彤成人為止。
三、女方胡xx名下:江城大道綠地新都會5棟3樓3104房產歸男方田軍濤所有,其房貸由男方由軍濤負責。女方胡小艷須與男方田軍濤到公證處公證房產歸屬,其后過戶辦手續,女方胡小艷應配合男方田xx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及辦理貨款主人變更手續。
四、男方田軍濤歸還婚后借女方胡小艷壹拾伍萬元,按15個月分期支付,每月6日支付到帳。
五、雙方婚前婚后的一切債務糾紛由各自負責,與對方無關。
六、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另一方生活。
七、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持有效的法律文書生效時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承諾對該協議書的字、詞、義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協議書,不存在受到脅迫、欺詐、誤解情形。
九、此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婚姻機構一份。
男方(簽字):女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六
男方:____,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女方:____,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
男方____與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認識,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托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元,男方應于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游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周探望的時間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后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及銀行存款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__元給女方。鑒于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協議人:
協議人:
20xx年xx月xx日。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七
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認識,于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婚后于_年_月_日生育一兒子,名_。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女方不需要男方支付任何撫養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女方不需要男方任何財產(包括房產、存款),凈身出戶。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由男方獨自承擔。女方自己的債務由女方自己承擔。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指導篇十八
離婚協議書(spanorceagreement)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
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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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3】要求。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制作,經雙方簽字后產生法律效力。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范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并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愿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愿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打印;。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4】申請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5】準備材料。
夫妻二人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已經達成了協議的情況下,就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帶的材料有:
1、身份證。
2、戶口本。
3、結婚證。
1、申請補辦戶口本。
本人寫出戶口丟失原因和申請補辦報告,辦理遺失申明(登報等);憑本人報告,遺失聲明原件,單位證明或街道居委會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報補辦手續。
2、到戶籍部門開戶籍證明。
一般是去派出所開戶籍證明。本人可向申報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戶籍科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具體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開好了戶籍證明之后就可以拿著戶籍證明、身份證和離婚協議書就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了。
【6】書寫規范。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
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
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