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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擔保意思篇一
近幾年,我接手了公司的一些對外擔保業務,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不斷調整策略,逐漸形成了自己的對外擔保心得。以下就我個人的體會,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談談對外擔保的一些心得體會。
一、對外擔保需要謹慎處理
對外擔保不同于其他的業務,它必須非常謹慎的處理。因為擔保會給公司帶來潛在的風險,如果客戶的企業出現經濟狀況的變化,我們就要承擔擔保責任。所以在擔保業務中,我們必須十分的謹慎和審慎,把準客戶的經濟狀況和還款能力,以及了解這個項目的具體情況,然后再決定是否擔保。
二、對外擔保要定期跟蹤和監管
擔保業務需要建立完善的跟蹤和監管體系,以便及時制定解決方案。我們應該要定期與客戶溝通,了解對方公司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情況,確保客戶有足夠的還款能力。同時,我們還要對客戶的業務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客戶不會發生突變的情況,從而保障我們的擔保責任不受沖擊。
三、對外擔保要注意文書的細節問題
擔保業務中文書的細節問題尤為重要,如果文書的格式不嚴謹,對我們的擔保責任的約束力就會大大降低。為此,我們應當加強文書的審查,學會找出隱形風險,把握好法律條款的具體含義,確保文書具有充分的約束力和法律效力。
四、對外擔保需要與其他業務相結合
擔保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的運營相結合,將對外擔保的風險分散開來。例如,我們可以把對外擔保和資金管理業務相結合,將空置資金進行投資,避免資金的長時間空閑,同時還能提高資本收益率。總之,對外擔保要和其他業務形成協同與配合,將風險降低到最小。
五、對外擔保要不斷提高風險意識
擔保業務的風險是不可避免的,我們必須不斷提高風險意識,才能做好擔保業務。風險意識不僅意味著要有先見之明、能夠預判風險,而且還涵蓋了如何應對風險、如何降低風險、如何化解風險等方面。只有不斷提高自己的風險意識,才能夠更好地做好擔保業務。
總結:
對外擔保是一項考驗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和擔保責任意識的業務,企業在擔保時必須要謹慎防范風險,對擔保的客戶進行嚴格評估,對擔保的業務進行逐步完善的監管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減小風險,使對外擔保業務發揮出最大的價值。
對外擔保意思篇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證券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 民法 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 刑法 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對外擔保意思篇三
擔保是財務結構中一個意義重大的部分。對外擔保則是企業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和融資需求時所采取的重要手段。然而,這樣的擔保行為常常會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和責任。因此,在對外擔保時需要遵守相應的規則和條件,保證自身權益的安全和合法性。下面,我將就自己在對外擔保方面的心得體會,提出幾點思考和建議。
第一段: 擔保時增強風險意識和以現實為依據
在進行對外擔保時,必須要注重分析和評估風險。擔保行為的本質是基于信任的交易,因此,必須充分了解所擔保的企業情況、業務模式以及財務情況,尤其是對方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資產負債表。同時,要以現實為依據,切勿盲目跟風或者貪圖短期利益,不要因為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風險的存在。
第二段: 擔保時注重協商和明確責任范圍
擔保不僅僅是給借款人一個安全保障,也是為擔保人自身的利益保駕護航。因此,在擔保時候要注重協商,明確責任范圍,防范未來風險。要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對于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責任的問題,要提前做好預案和應對措施。要深入了解相關條款的內容和作用,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因為聲稱而產生不必要的爭執。
第三段: 擔保時重視擔保準備和專業化
擔保不僅僅是一份文書,更是一份承諾。擔保準備是擔保的基礎,也是擔保質量的根本保證。對于準備擔保的企業要盡可能地提前進行勘察,分析好風險和對策,并建立好擔保檔案和信息庫。同時,需要高度重視擔保工作的專業化和專業人士的參與,糾正和消除不規范的行為,規范標準操作。
第四段: 擔保時注重條款約定和法律規定
擔保時的條款約定和法律規定至關重要。在擔保合同中,必須注重條款的嚴謹性和合法性,條款之間的關聯性和清晰度,比如“代位權”和“最高額擔保”等規定的約定。同樣,擔保行為應該堅持法律規定,遵循相關法律的限制和規定。擔保人應該重視擔保行為對財務狀況和市場風險的影響,并做好法律風險評估,確保合法、穩妥地進行擔保。
第五段:擔保時強調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
擔保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信用交換的行為。信息披露和信用管理是保證擔保整體質量和信譽度的必要根基。對于擔保中的信息披露問題,擔保人必須真實無誤地向被擔保人提供企業財務、經營、行為等方面的信息,使借款人充分了解和把握自己的質押、擔保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對于信用管理問題,需要加強對被擔保人的信用評估,對于風險客戶要重點監測,及時采取措施,及時處理信用狀況不良的客戶,保證自己信用的正常運營。
在對外擔保環節中,合法合規的擔保行為還是能夠帶來不可低估的經濟效益。但同時,對于風險和責任問題的重視和應對是必要的。進行擔保行為需要強化信任和誠信,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能力,規范操作,加強風險預警,防范風險,不斷提升自身在擔保行為中的信譽度和可信度。
對外擔保意思篇四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 50%。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六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審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二)擬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三)審核擔保資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四)對具體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擔保費;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的法律審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九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人為公司有產權關系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三)未超過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 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一)為無產權關系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二)超過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四)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六)對經營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條 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后,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對象、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于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決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項目(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于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五)雙重法律審核意見書;
(六)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二)擔保項目期滿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后,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范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中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意思篇五
對外擔保,是指企業或個人為他人提供擔保,即以自己的信用為他人提供償還債務的保證。對外擔保是企業和個人之間日常經濟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資金流動,幫助企業和個人獲得更多的信用額度。然而,同時對外擔保也存在著風險,一旦變成擔保債務的履行方,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時按量償還,那么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失。因此,在對外擔保之前,必須認真評估風險,權衡利弊,謹慎決策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二段:對外擔保風險評估
對外擔保風險評估是對外擔保前必須開展的一個重要環節。它可以幫助我們全面了解擔保對象的資信情況,評估其償債能力和風險程度。評估的方法可以從個人財務狀況、信用歷史、交易記錄等多個方面入手。比如可以查詢個人或企業的征信報告,了解其征信狀況、守信紀錄等。還可以查閱涉及企業財務、稅務狀況、經營狀況等方面的信息,深入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和上下游關系。根據這些信息,可以較準確地判斷出擔保對象是否具有較高的還款能力和信用度。
第三段:擔保范圍和方式選擇
對外擔保的方式和范圍也是擔保者需要考慮的問題。對外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和信用擔保等。不同的擔保方式在擔保對象和擔保結構方面存在差異,需要根據借款人的真實情況和企業自身情況,選擇不同的擔保方式。擔保范圍可以根據借款人的實際貸款需求和企業實力來確定。一般來說,企業對外擔保的金額不應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否則將會對企業自身的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段:管理和監控
對外擔保是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因此要建立管理和監控機制,對擔保行為進行跟蹤和管理,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在擔保合同的簽署前,必須明確擔保范圍、擔保方式、擔保期限等條款,簽署合同后,要通過對借款人的還款和自身的財務報表的監控,定期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借款風險,及時發現風險隱患,做出有效的應對和控制措施,為企業損失降到最低。
第五段:總結
對外擔保是企業和個人獲取額外資金、擴展經營和提升信用等方面的重要手段。但同時也存在司法訴訟、違約、財稅問題等風險。為了保證對外擔保的安全和有效性,擔保者應該謹慎而明智地進行風險評估、選擇擔保方式和擔保范圍、建立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全面保障對外擔保行為的安全、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對外擔保意思篇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 有效控制公司對外擔保風險,維護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人提供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發生的對外擔保,按照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 公司對擔保事項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公司批準,子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不得相互提供擔保,也不得請外單位為其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視同公司行為,其對外擔保應執行本制度。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應在其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后及時通知公司履行有關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 公司對外擔保應當遵循合法、審慎、互利、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擔保風險。
第七條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采取反擔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風險,反擔保的提供方應具備實際承擔能力。
第二章 對外擔保的對象、決策權限及審議程序
第八條 公司可以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人提供擔保,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法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具有較強的償債能力和良好的資信狀況。
第九條 雖不符合前條所列條件,但公司認為需要發展與其業務往來和合作關系的被擔保人,但保風險較小的,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可以提供擔保。
第十條 公司對外擔保的決策權限:
(一)擔保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下的對外擔保,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并做出決議。
(三)公司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不論數額大小,均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一條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為資產負債率超過 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三)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四)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 30%的擔保。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上述第 (五) 項擔保,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章 對外擔保的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接到被擔保方提出的擔保申請后,公司總經理指定有關部門對被擔保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和評估,并將有關材料上報公司經理層審定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 董事會根據有關資料,認真審查申請擔保人的情況,對不符合公司對外擔保條件的,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第十三條 申請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風險的措施,必須與公司擔保的數額相對應。申請擔保人設定反擔保的財產為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的,不得為其擔保。
第四章 擔保
合同
的簽訂第十四條 擔保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范,合同事項明確。擔保合同需由公司法律顧問審查,必要時交由公司聘請的律師事務所審閱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十五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由公司財務部會同公司法律顧問(或公司聘請的律師),完善有關法律手續,特別是包括及時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手續。
第十六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由公司董事長或授權代表簽訂。
第十七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擔保事項的登記與注銷。相關合同簽訂后,經辦部門應將合同副本交至公司財務部進行登記管理,將合同復印件送給公司董事會秘書處。
第五章 對外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有關部門應在擔保期內,對被擔保方的經營情況及債務清償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任何擔保均應訂立書面合同。擔保合同應按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妥善保管,若發現未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批準的異常合同,要及時通報監事會、董事會秘書和財務部門。
(二)公司財務部門為公司擔保的日常管理部門。財務部應指定專人對公司提供擔保的借款企業建立分戶臺帳,及時跟蹤借款企業的經濟運行情況,并定期向公司經理報告公司擔保的實施情況。
(三)公司財務部門應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如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有關責任人應及時報告董事會。董事會有義務采取有效措施,將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出現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是被擔保人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公司財務部應及時了解被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并告知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董事會秘書,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五)公司對外擔保發生訴訟等突發情況,公司有關部門(人員)、被擔保企業應在得知情況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總經理報告情況,必要時總經理可指派有關部門(人員)協助處理。
(六)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及時披露。
第十九條 被擔保方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時,在擔保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及債務人財產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以前,公司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有關責任人應當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 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且與債權人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公司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份額外的保證責任。
第六章 對外擔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后,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將有關文件及時報送上海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條 對于已披露的擔保事項,有關責任部門和人員在出現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告知董事會秘書處,以便公司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被擔保人于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的;
(二)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及其它嚴重影響還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公司獨立董事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公司累計和當期對外擔保情況、執行上述規定情況進行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
第七章 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視公司的損失、風險的大小、情節的輕重決定給予予責任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 公司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對外擔保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責任人怠于行使其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法律規定保證人無須承擔責任的,責任人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擅自承擔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證券法律法規、《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對外擔保意思篇七
為有利于雙方發展,充分利用雙方對外融資的有利因素,加強企業間經濟合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甲、乙雙方就融資擔保問題經過充分醞釀,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真誠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在融資領域內進行友好合作。
二、甲、乙雙方共同確認:雙方承擔總額度為 元的 貸款責任擔保,并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履行各自責任。
三、在乙方需要擔保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擔保額度總共為 萬元,不管是乙方中的一家公司還是二家公司;在甲方需要擔保時,甲方可以選擇乙方中的一家公司,為甲方提供相同額度的貸款擔保。
四、甲、乙雙方在履行互為擔保時,最長擔保期限不超過三年,貸款必須專款專用,擔保方有權對被擔保方的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期滿還清貸款本息時,被擔保方應主動向擔保方提供還貸憑證,以便對方及時了解。
五、任何一方為對方擔保時,應如實提供各自財務報表、營業執照、信用證明復印件以及有關企業概況等資料。
六、擔保方的繼受人(包括因改組合并而繼受)將受本協議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未得到對方事先書面同意,擔保方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七、擔保方代被擔保方清償債務后,有權向被擔保方追償。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確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對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補充協議。
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都應遵守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并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以茲共同遵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對外擔保意思篇八
第一段:介紹銀行對外擔保的背景和意義(150字)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除了接受存款和發放貸款外,還承擔著一項重要的職責,即提供對外擔保。銀行對外擔保是指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擔保服務,以保證借款方或合作方的信用、履約能力,從而借助擔保增強資金信貸的可用性和提高交易安全性。這項服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本文將從實踐出發,結合銀行對外擔保工作中的心得體會,探討其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段:銀行對外擔保的重要性與挑戰(250字)
銀行對外擔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夠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信用貸款,并推動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然而,這項工作面臨著一系列挑戰。首先,銀行需要對擔保對象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以確保未來借款方能夠如期履約。同時,銀行還要平衡對風險的防控和對行業發展的支持,確保擔保業務的持續可行性。此外,銀行還存在擔保風險的問題,一旦借款方違約,銀行需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提高擔保業務的透明度和風險控制能力至關重要。
第三段:銀行對外擔保的運作機制(300字)
銀行對外擔保的運作機制主要包括風險評估、協議簽訂、管理措施等環節。首先,銀行通過嚴謹的風險評估,對融資方的資信狀況、還款能力等進行評估,以確保擔保的安全可行性。其次,雙方根據需求和風險評估結果進行協商,確定擔保方式和擔保額度,并簽訂擔保協議。在擔保期間,銀行需對借款方的還款和經營情況進行監測,確保擔保的有效性。若借款方出現風險,銀行需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包括展期、提前墊資或實施其他措施,以降低風險。
第四段:銀行對外擔保的心得與體會(300字)
在銀行對外擔保工作中,我深刻體會到風險控制的重要性。作為提供擔保的一方,銀行需要充分了解借款方的信用狀況和經營狀況,評估其還款能力和風險。同時,銀行還需積極與借款方進行溝通,及時了解其經營情況的變化,以減少潛在的風險。此外,擔保協議的簽訂和執行也需要嚴謹和謹慎。在簽訂擔保協議時,銀行需確保協議清晰明確、合法有效,明確權利義務;在執行過程中,銀行需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責任,及時跟進借款方還款情況,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第五段:對銀行對外擔保工作的建議與期望(200字)
面對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銀行需要不斷加強對外擔保工作的能力和監管。建議銀行在風險評估過程中使用更為科學和準確的評估模型,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分析借款方的信用狀況。同時,銀行還應加強對擔保業務的監管和內部控制,完善擔保決策與執行機制。此外,銀行還可以加強對借款方的培訓,提高其風險意識和還款能力,減少違約風險。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銀行對外擔保的工作將更加安全和高效,為經濟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總結:本文圍繞銀行對外擔保的背景和意義展開論述,重點介紹了銀行對外擔保工作中的挑戰和機制,并結合實踐體會提出了相關建議。通過這些措施和經驗的總結,可以為銀行對外擔保工作的進一步改善和提高提供參考和借鑒。
對外擔保意思篇九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于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 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 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余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會計報表凈資產的 50%。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六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審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二)擬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三)審核擔保資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四)對具體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擔保費;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 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文件的.法律審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九條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人為公司有產權關系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三)未超過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 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一)為無產權關系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二)超過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四)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六)對經營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托管、兼并或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十一條 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 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后,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序后,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執行。
第十五條 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對象、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于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后,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序后執行。
第十六條 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十七條 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項目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審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決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簽、董事長審批后,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并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后,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 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項目(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后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二)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于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五)雙重法律審核意見書;
(六)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范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二)擔保項目期滿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二十條 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后,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 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后,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后,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 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范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中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意思篇十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企業對融資需求不斷增多,同時面臨著信用環境復雜、風險較高的問題。銀行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機構,承擔著對外擔保的重要職責。在此過程中,我作為銀行業從業者,對外擔保工作中的心得與體會愈發深刻。通過本文,將就對外擔保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以及風險控制的體會進行探討。
第二段:對外擔保的概念與分類(200字)
對外擔保,是銀行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提供第三方擔保或保證,以促成借款方融資的一種方式。按照擔保對象的不同,對外擔保可以分為信用擔保和抵押擔保。信用擔保是針對借款人信用狀況進行評估后給予擔保,而抵押擔保則是以借款人的財物所轉移的權益作為擔保。不同類型的對外擔保有其各自的特點與適用范圍,銀行在進行擔保選擇時需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確保風險可控。
第三段:對外擔保的操作流程(300字)
銀行對外擔保的操作流程包括風險評估、擔保決策、合同簽訂、擔保放款、風險監控等多個環節。首先,銀行需要對借款人的信用情況進行詳細評估,包括企業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其次,根據評估結果,決定是否提供對外擔保,并確定擔保金額、期限等相關事宜。然后,簽訂擔保合同,明確各方權益與義務。擔保放款后,銀行需要加強風險監控并及時處理擔保事件,以保證擔保的有效性與風險的控制。仔細把握每個環節的要點與流程,對于有效保障擔保決策的合理性與擔保風險的可控制具有重要意義。
第四段:風險控制的體會(300字)
在對外擔保的過程中,風險控制是至關重要的環節。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抵押物的價值及質量等要素,合理評估擔保風險。同時,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各方的權益與義務,對維護銀行利益起到關鍵作用。另外,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理風險事件,是擔保工作中的關鍵一步。此外,銀行還需加強內部培訓,提高員工的專業能力和風險意識,以保證擔保風險的掌控能力。只有緊密結合風險控制,對外擔保才能真正起到支持企業發展的作用。
第五段:總結(200字)
通過對外擔保工作的實踐以及風險控制的思考,我深刻認識到對外擔保的重要性和復雜性。銀行在進行對外擔保時,需要從多個維度進行綜合評估,并加強風險監控與控制,確保擔保風險可控。同時,加強內部培訓,提高員工的專業素養與風險意識,以更好地服務于企業和經濟的發展。對外擔保工作的持續優化和完善,將為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對外擔保意思篇十一
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本文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對外的
擔保書
范文,僅供參考。市公安局
愿對貴公司就職的提供擔保。保證被擔保者遵守以下各項。
第一條 如被擔保人違反就職
合同
中所列各項條款,或故意及過失造成貴公司財產、 業務信譽上的損失,本學校擔保由其本人賠償損失。第二條 本擔保有效期滿之前3個月,如擔保人未提出廢止或更改擔保書,貴公司仍視本
擔保書繼續有效。
擔保人 (或印鑒) 住址
職業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立
請輸入公司名字公司
請輸入公司名字公司
______________:
關于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本公司愿用所有以下財產: 為借款人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擔保,擔保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至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兩年內,抵押擔保范圍包括:1、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2、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代理費等)。債權人因向借款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而支出訴訟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當借款人逾期履行債務__________可以對我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用于清償債務。抵押期間內本公司承諾不得將抵押物向第三人進行抵押、轉讓、出租,否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蓋章):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投資者權益,規范長春城市發展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有效控制公司資產運營風險,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公司為他方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及其它方式的擔保,包括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具體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擔保、銀行開立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開具保函的擔保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公司新成立的子公司,長城投公司、城開集團、潤德集團和管線集團擔保只需進行備案即可。
第四條 董事會是對外擔保的決策機構,公司一切對外擔保行為必須按程序經公司董事會批準。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二章 擔保的審查與控制
第五條 公司決定提供擔保前,應充分了解申請擔保單位的資信狀況。公司財務管理部負責對申請擔保單位的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并對擔保事項風險進行分析、評估,財務管理部應要求申請擔保單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資料進行審查、分析:
(一) 申請擔保單位的基本資料;
(二) 近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還款能力分析;
(三) 債權人的姓名;
(四) 擔保方式、期限、金額等;
(五) 與申請擔保相關的合同等;
(六) 能夠用于反擔保的固定資產的權屬證明文件等資料(如適用);
(七) 其他說明申請擔保單位資信情況的資料。
財務管理部審查后應提出擔保業務評估報告并經財務負責人和總經理審核同意后報公司董事會批準。
第六條 子公司原則上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確實因業務需要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子公司進行審查并提出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必須明確表明核查意見,申請報告經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同意后,報本公司財務管理部及財務負責人簽署意見,并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報董事會審批同意并公告。
第七條 公司對外擔保必須先經董事會審議。董事會審議批準對外擔保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關聯擔保的,關聯董事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無關聯關系的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所作決議須經2/3 以上無關聯關系董事同意。
第八條 董事會應認真審議分析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狀況、信用情況,審慎依法做出決定。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對實施對外擔保的風險進行評估,以作為董事會進行決策的依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請擔保單位,不得為其提供擔保:
(一)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 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 公司曾為其提供擔保,發生過逾期還款等情況的;
(四) 經營狀況惡化、資信不良的;
(五) 上年度虧損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預計虧損的;
(六) 董事會認為不能提供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
(一) 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三) 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六) 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十條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時,被擔保方必須向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擔保,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被擔保方享有不低于被擔保債權金額的合法的債權。
第十一條 經董事會審議批準的擔保項目, 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授權人對外簽署擔保合同。擔保合同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明確約定下列條款:
(一) 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
(二)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 擔保的方式;
(四) 擔保的范圍;
(五) 擔保的期間;
(六) 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七)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必須持有董事會對該擔保事項的決議及對簽訂人的授權
委托書
。簽訂人不得越權簽訂擔保合同,也不得簽訂超過董事會授權數額的擔保合同。簽訂擔保合同時,簽訂人必須對擔保合同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對于明顯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條款或可能存在無法預料的風險條款,應當要求對方刪除或更改。第十三條 公司擔保的債務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繼續由公司提供擔保的,應作為新的對外擔保,重新履行擔保審批程序。
第十四條 公司在接受反擔保抵押、反擔保質押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質押等相關手續。
第三章 擔保的風險管理
第十五條 對外擔保的管理部門為公司財務管理部,對外擔保過程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 審查申請擔保單位的資信狀況和擔保風險評估;
(二) 妥善保管擔保合同及被擔保人的文件,并及時通報監事會;
(三) 對外提供擔保之后,及時做好對被擔保人的跟蹤、監督工作;
(四) 辦理與對外擔保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十六條 公司財務管理部應指定人員具體負責管理每項擔保業務,經辦負責人應及時跟蹤、掌握被擔保人生產經營、資產負債變化等情況,特別是擔保人的債務償還情況,公司所擔保債務到期前,要積極督促被擔保人按約定期限履行債務,對擔保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應及時向公司財務管理部報告。
第十七條 當被擔保人債務到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清算、債權人主張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等情況時,公司財務管理部應及時通報董事會辦公室,由董事會辦公室報告董事會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被擔保人不能履約,擔保債權人對公司主張債權時,公司應立即啟動反擔保追償程序,同時通報董事會。
第十九條 公司為債務人履行擔保義務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積極地向債務人追償,并將追償情況同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條 公司作為一般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訴訟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對債務人先行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債權人放棄或怠于主張物的擔保時, 未經公司董事會同意不得擅自決定履行全部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司作為保證人,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且約定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拒絕承擔超出公司約定份額的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公司與擔保相關的部門及責任人應該提請公司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四條 子公司簽訂對外擔保合同的,應將擔保合同復印件及時交公司財務管理部備案。
第四章 責任和處罰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未按本制度規定程序擅自越權簽訂擔保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責任人違反法律規定或本制度規定,無視風險擅自擔保,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責任人未能正確行使職責或怠于行使職責,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 擔保過程中,責任人違反刑法規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對外擔保意思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擔保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鑒于: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為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建設的項目公司,為了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乙方將與銀行申請辦理人民幣項目貸款義務,所貸款項將主要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
2、甲方為乙方股東及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方,為了支持項目建設,甲方同意為乙方與銀行的項目貸款提供擔保。
為了明確雙方在銀行項目貸款擔保中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商就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乙方向銀行申辦的項目貸款本金數額為萬元,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利率執行:_________________,項目貸款的具體事宜以乙方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為準。
第二條經雙方初步協商,甲方同意以其下列資產為乙方與銀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貸款提供擔保并配合辦理相關擔保登記手續。
第三條甲方向銀行提供擔保的擔保期限、擔保方式、擔保范圍等具體事宜,根據銀行與甲方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擔保條款或單獨的銀行擔保合同約定為準。
第四條乙方應當嚴格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協議,不得出現任何違反該貸款協議約定的情況。對于可能存在的逾期還款、還款能力不足等潛在風險,應當在出現上述情況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公司股東會和甲方通報。
第五條乙方不得隱瞞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資金狀況,應當定期向公司股東會和甲方報送季度、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審計報告,以便甲方隨時了解和掌握乙方的經營狀況和項目建設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