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合作合同協議如何寫篇一
法人代表: 身份證:
注冊地址: 組織機構代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 方:
姓 名: 身份證: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經營**公司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章 合作項目
第一條:甲、乙雙方共同合作經營的項目位于甲方內,并使用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各類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證等證件。
第二條:合作本項目內容
1、甲方提供生產的場地、生產設施及公用設施。
2、生產經營權全部由乙方全權管理。
第二章 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三條:甲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出資 萬元人民幣,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出資完畢。
雙方所有出資額須匯入甲、乙雙方共同確認的銀行賬戶。
第四條:合作經營的年利潤按照雙方出資的比例進行計算。
合作經營的虧損按照雙方出資比例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 項目經營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權全部有乙方全權管理。
第六條:甲方可委派出任董事長、財務總監各一名,其他管理人員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乙方負責在崗員工按國家政策及時發放工資。
第八條:項目具體經營模式、生產管理及業務、規章制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定,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九條:甲、乙雙方不得從事損害項目經營的活動,不得非法經營,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甲、乙雙方若有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對方同意,轉讓時,對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章 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一條:若有第三方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
第十二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一致同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經營的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均經金錢結算。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五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1、合作經營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續合作經營的;
2、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六條:合作經營結束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七條: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甲方須積極做好安全、環保、稅務等工作,及時辦理相關公司證件,確保項目經營的合法。
第十九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所達成之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也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合作合同協議如何寫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宿州市商業項目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利用自有商業資源為乙方提供相關信息,陪同商業公司領導實地考察商業項目。
2、甲方幫助乙方和商業公司高層領導協商合作條件。
3、甲方協助乙方在合作主要條件確認后,積極和商業公司高層領導溝通,盡快完善項目合同,按程序報批。
4、乙方在確認合作主要條件后,應向甲方支付項目合作誠意金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元)
5、乙方在項目合同正式簽訂三日內,應向甲方支付項目合作尾款人民幣叁拾伍萬元整(¥350000元)
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日期:日期:
合作合同協議如何寫篇四
合作開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共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就其合同涉及的技術一般是在訂閱合同時雙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項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術。而技術聯營合同則是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為郵資,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經營的合同。這里的技術一般是一方當事人已經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產實踐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
合作開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是與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緊密聯系的。所以合同中應對風險責任、技術成果的分享與使用作出明確的規定。而技術聯營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重點體現在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經營風險上。
在實踐中,對于合同約定對一方當事人投入的非專利技術或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開發的,應具體分析該技術的工業化程度及開發的含義,一般不應作為合作開發合同對待。
合作開發,是以合作各方共同參與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指出“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協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合作各方自覺完全地履行義務為保證的開發研究過程。對合作開發研究完成的發明創造,《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事先有約定的以外,專利權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轉讓其專利權時,他方有優先受讓權。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技術聯營,通常是指兩個以上的經濟組織為了達到共同的經濟目的,約定共同出資,聯合從事一定生產經濟活動的協議。對聯營合同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根據聯營關系的緊密程度,可以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松散型聯營,或者法人型聯營、合伙型聯營、合同型聯營等;根據聯營各自的行業屬性,分為工工之間的生產聯營、工商之間的產銷聯營、工業與科研部門之間的技術聯營、工業與金融部門之間的投資聯營等;根據聯營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全民與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的聯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