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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財經大學教師公寓 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有出國交流篇一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本管理辦法中“因公臨時出國(境”指教職工因公臨時短期赴國(境外學術訪問、考察、與會、文化藝術交流等。
第二條凡我校處級及以下在職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適用此辦法。第三條出國(境三個月以上的訪問學者,另行規定。第二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四條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申辦公務普通護照、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五條教職工申請因公臨時出國(境應嚴格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請人應持有國(境外單位直接開具的正式邀請函,邀請函應載明邀請單位、出訪目的地、出訪內容、在外停留時間等;(二申請人應填寫《南京財經大學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表》(附件,由學院(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學校分管外事副校長簽署意見;(三處級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還需學校組織部、學院(部門分管副校長及學校主要校領導簽署意
見;(四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對申請表進行審核后,將團組出訪所有內容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站上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后,上報江蘇省外事辦公室、江蘇省港澳事務辦公室、江蘇省臺灣事務辦公室等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因公出國(境證件;(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出國(境申請人辦理簽證(注手續。第三章出境紀律
第六條教職工不得參加由行業學會、協會、公司或旅游等機構組織的持因私護照或赴港澳臺地區旅游證件出國(境參加考察、培訓、交流等公務活動。
第七條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原則上不超過6人,出訪一個國家(地區不超過6天、兩個國家(地區不超過8天。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出訪路線,或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不得參加與訪問任務無關的活動和會議。
第八條不得借訪問之機謀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購買個人消費品或參加娛樂活動。
第九條嚴禁出入賭博場所和色情場所。
第十條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突發事件應及時與駐外機構及學校取得聯系。第十一條增強證照管理意識,在境外期間,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第十二條二人以上的團組須指定一名團長,團長對團組在境外的所有活動負責。團組成員在境外有違紀違規行為發生,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將追究團長責任。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國際交流合作處負責全校因公臨時出國
(境人員的證件申辦、收繳與保管工作。
第十四條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赴國(境外前1天方可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領取出國(境證件。
第十五條出國(境證件持用人必須在回國(境后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回國際交流合作處。在規定期限內未交者限制辦理下次出國(境手續。
第十六條出國(境人員不允許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證件出國(境。第五章任務執行及總結
第十七條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應認真執行并完成出訪任務,應利用出訪機會,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并積極探索和開拓我校與國(境外的合作交流項目。
第十八條因公出國(境人員要做好出訪總結工作,原則上在回校后1個月內完成總結報告,并上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并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六章財務報銷
第十九條出國(境人員回校后進行財務報銷應持有因公出國(境證件復印件及上級部門出訪任務批件的復印件。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附件:南京財經大學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表
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
南京財經大學教師公寓 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有出國交流篇二
北京大學教職工因公長期出國(境)協議書a
(研修、任教用)甲方與乙方(出國(境)人員)、丙方(出國(境)人員校內保證人)就乙方因公出國(境)事宜,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協議三方當事人基本信息 1.甲方:北京大學 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5號 郵政編碼:100871 2.乙方:
姓名: 性別: 所在單位: 國籍(地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電子郵件: 3.丙方:
姓名: 所在單位: 職務: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甲乙丙三方的聯系信息有變化的,應當自信息變化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后果由責任方承擔。第二條 派出信息 甲方根據人才培養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國家公派、單位公派途徑,選派乙方赴 國(地區)合作研究、研修、任教,預計出國(境)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計 天。乙方應在出國(境)前將實際出國(境)日期書面告知甲方,否則按批準的出國(境)日期計算。
第三條 乙方在外期間,應當遵守我國和所在國法律,自覺維護祖國榮譽,不得從事有損祖國利益和安全的活動,不得有損害學校聲譽和違背教師職業道德的言行。否則,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及學校有關教職工的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相應的處理或處罰。
第四條 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延長出訪期限或改變身份,均應提前3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并提交甲方審批。因故縮短出訪期限,需提前1個月向所在單位上報并提交甲方審批。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改變身份或擅自變更出訪期限。
第五條 乙方應在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回國(境)時間內按期回國(境),并在5個工作日內持護照或通行證向甲方報到,同時向甲方提交書面出國(境)總結。否則,自應回國(境)之日起視為逾期,按曠工處理。
第六條 乙方系執行崗位績效工資制教職工,出國(境)期限內,基本工資照發,停發崗位津貼;乙方系執行協議工資制教職工,出國(境)期限內,按照折算月薪的20%發放薪酬。如乙方在學術休假期間出國,薪酬待遇按照有關學術休假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乙方出國(境)前,須與甲方房管部門簽定《北京大學教職工因公長期出國(境)住房協議書》,或者開具與房產相關的證明。
第八條 乙方未經甲方批準不按期回國(境),按曠工處理,自應回國(境)之日起暫停發放其校內薪酬;連續曠工逾15個工作日,甲方可單方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屬于國家公派、單位公派人員,須償還出國(境)期間學校因乙方出國而資助的國際旅費、房費、生活費等;校際交流人員除償還上述費用外,還需按對方資助總額賠償學校。
第九條 因乙方出國(境)逾期不歸造成甲方單方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的,乙方應當在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來甲方相關辦公室辦理離校手續,并將人事及檔案關系轉出北京大學,逾期不辦,造成人事及檔案關系滯留所引起的相關后果由乙方承擔;對于納入二級人事代理的人員,甲方可根據乙方入職時簽署的人事檔案調轉委托書直接將乙方人事及檔案關系轉入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
第十條 經甲方同意,由丙方擔任乙方國內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是校內在編在職職工),如乙方違約,丙方須協助甲方辦理乙方結清經費、轉單等離校手續。第十一條 甲、乙、丙三方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相互發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書、資料等,均可以當面交付或以本合同第一條所列通訊地址履行送達義務。甲方將有關文件以掛號信函的方式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寄出,如發生收件人拒絕簽收或其他無法送達的情形,或因乙方地址及聯系信息有變化而未及時告知甲方,導致無法送達的,則從發件人寄出文件之日起視為送達乙方。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三方保證遵守執行。協議書一式三份,甲方代表、乙方、丙方各一份。甲方代表(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細閱讀并認可上述協議內容,愿意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細閱讀并認可上述協議內容,愿意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簽字): 年 月 日
南京財經大學教師公寓 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有出國交流篇三
長江大學關于***(姓名)赴***國
進行學術交流的請示
省人民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
為開展**************研究,加強*****************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根據專業情況寫清出訪理由),受***(邀請單位、邀請人姓名)的邀請,我校***(姓名、職稱)擬前往*國(國別)**********(具體單位)進行*******(具體科研工作內容、學術交流會議名稱)。訪問交流時間擬定***年*月*至*月*日,為期*天。費用從***********(具體項目)中支出。該出訪任務已按相關規定在我校校園網公示,公示時間5天,無異議。
妥否,請批示。
附件:
1.出訪人員名單
2.訪問交流行程安排 3.邀請函(中英文)4.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備案表 5.出國人員報名審批表
6.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 7.因公臨時出國(境)告知事項
長江大學 2016年12月1日
(聯系人:方志琳,電話:0716-8060039,***; 傳真:0716-8060039)
南京財經大學教師公寓 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有出國交流篇四
因公臨時出國(境)告知事項
一、出國(境)團組實現團(組)長負責制。
二、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強化組織觀念,堅持集體行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不得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不得在外申請政治避難。不得在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遇有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駐外使領館、派出單位和省外僑辦報告。
三、嚴格遵守外事紀律。遵守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俗;不違反保密紀律;不得在外賭博;不得出入色情場所;不得攜帶反動和淫穢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出入境;注意防范一切邪教活動。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得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游;不得向企業、下屬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轉嫁、攤派、借支、墊支出國(境)費用;不得用公款支付出國(境)期間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五、嚴格執行審批行程。不得前往未經批準出訪的國家和地區;不得繞道前往旅游景點游覽;不得擅自延長在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不得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或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叛逃提供方便;確保公務活動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嚴格加強證照管理。團組在境外期間,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并在回國(境)后7天內交頒發證照機關指定的部門統一保管或注銷。
七、文明出行。注重禮儀,保持尊嚴,講究衛生,愛護壞境,安靜用餐,文明住宿,尊重當地文化習俗。
八、認真撰寫出訪報告。廳級團組出訪回國后20天內向省外僑辦抄送出訪報告。
以上事項已被告知,并將遵照執行。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負責人 簽名:
年 月 日
南京財經大學教師公寓 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有出國交流篇五
南京財經大學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
本校各部門:
為全面落實學校“十二五”發展規劃,深化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鼓勵教職工與境外開展教學科研等方面合作,規范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明確校內審批流程,根據國家及江蘇省相關政策,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管理辦法中“因公臨時出國(境)”指教職工因公臨時短期赴國(境)外學術訪問、考察、與會、文化藝術交流等。
第二條 凡我校處級及以下在職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適用此辦法。
第三條 出國(境)三個月以上的訪問學者,另行規定。
第二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四條 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必須申辦公務普通護照、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第五條 教職工申請因公臨時出國(境)應嚴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請人應持有國(境)外單位直接開具的正式邀請函,邀請函應載明邀請單位、出訪目的地、出訪內容、在外停留時間等;
(二)申請人應填寫《南京財經大學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表》(附件),由學院(部門)主要領導簽署意見后,交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提交學校分管外事副校長簽署意見;
(三)處級領導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境),還需學校組織部、學院(部門)分管副校長及學校主要校領導簽署意見;
(四)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對申請表進行審核后,將團組出訪所有內容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站上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后,上報江蘇省外事辦公室、江蘇省港澳事務辦公室、江蘇省臺灣事務辦公室等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待收到批件后,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因公出國(境)證件;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協助出國(境)申請人辦理簽證(注)手續。
第三章 出境紀律
第六條
教職工不得參加由行業學會、協會、公司或旅游等機構組織的持因私護照或赴港澳臺地區旅游證件出國(境)參加考察、培訓、交流等公務活動。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原則上不超過6人,出訪一個國家(地區)不超過6天、兩個國家(地區)不超過8天。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出訪路線,或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不得參加與訪問任務無關的活動和會議。
第八條
不得借訪問之機謀取私利;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使用公款購買個人消費品或參加娛樂活動。
第九條
嚴禁出入賭博場所和色情場所。
第十條
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遇到突發事件應及時與駐外機構及學校取得聯系。
第十一條
增強證照管理意識,在境外期間,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妥善保管證照。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的團組須指定一名團長,團長對團組在境外的所有活動負責。團組成員在境外有違紀違規行為發生,除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外,還將追究團長責任。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十三條 國際交流合作處負責全校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的證件申辦、收繳與保管工作。
第十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赴國(境)外前1天方可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領取出國(境)證件。
第十五條 出國(境)證件持用人必須在回國(境)后7天內將所持證件交回國際交流合作處。在規定期限內未交者限制辦理下次出國(境)手續。
第十六條 出國(境)人員不允許同時持用因公和因私兩種證件出國(境)。
第五章 任務執行及總結
第十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應認真執行并完成出訪任務,應利用出訪機會,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并積極探索和開拓我校與國(境)外的合作交流項目。
第十八條 因公出國(境)人員要做好出訪總結工作,原則上在回校后1個月內完成總結報告,并上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并在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六章 財務報銷
第十九條 出國(境)人員回校后進行財務報銷應持有因公出國(境)證件復印件及上級部門出訪任務批件的復印件。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
附件:南京財經大學教職工因公臨時出國(境)申請表
二o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