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終止合同法 終止合同篇一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住:_
平
身份證號碼: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__年6月27日簽訂的 中華城 號 的店面租賃合同,并已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
二、三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隨之作廢。
三、三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已支付乙方8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后,三方權利義務(包括中介費)已全部清結。對于權利義務清結的事實,經三方共同確認,之后在任何場合,各方均無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資料來證明上述事實。之前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者憑證(如收條、欠條)如果在任何場合出現,其功能只用于印證本協議的背景事實,但與本協議相沖突的約定即歸于無效。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三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三方再次共同確認,本協議簽訂當日,三方已當面銷毀原所簽的《租賃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伙終期屆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終止。
2、免除。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抵銷。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可分為單方抵銷、合同抵銷和判決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雙方協議,或者由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文可知,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畢、免除、抵銷、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訴,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約定,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就依照約定的原因終止合同,在此不贅述。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河北省
身份證號: 13
聯系電話: 18
承租方(乙方):張
通信地址:河北
身份證號碼:
鑒于:
甲方與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于20__年7月30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河北省____房屋,租賃期限為___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合同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20__年_月_日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確認,乙方已將承租房屋按照交付時的狀態完好的交付給甲方,甲方不持任何異議;乙方已結清與承租房屋有關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費、電費、物業費等。
三、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原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結清,均不得再對原合同提出任何賠(補)償要求或其他權利主張,原合同正式廢除。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執二份,乙方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簽章) (簽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20__年12月8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a”)及宿舍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b”)提前終止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合同a于20__年12月28日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2、合同b于20__年12月19日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3、雙方關于合同a及合同b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在約定的合同終止日終止,廠房、宿舍已經移交乙方,有關資料、材料、物品等都均已交接完畢,雙方有關租金、水電費均已經結清。
4、合同a及合同b項下的廠房押金、水電押金、裝修恢復費等費用乙方應予以退還甲方。
5、合同終止后乙方有權將有關物業另行租賃給第三方或作出另外處理,甲方無權提出任何異議。
5、合同終止后合同a、b項下的物業發生的一切事情均與甲方無關。
6、合同終止后如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需甲方予以配合的,甲方可以給予相應配合。
7、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損失。
9、未盡事項,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日期:20__年月日
終止合同法 終止合同篇二
甲方(出租方): 住:思明區湖濱南路807號
身份證號碼:
乙方(承租方): 住:_
平
身份證號碼:
丙方(中介)代表:
甲乙三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三方同意解除三方在__年6月27日簽訂的 中華城 號 的店面租賃合同,并已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各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
二、三方在簽署本協議后,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隨之作廢。
三、三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甲方已支付乙方8萬元。
四、本協議簽訂后,三方權利義務(包括中介費)已全部清結。對于權利義務清結的事實,經三方共同確認,之后在任何場合,各方均無需再特意保存和援引任何文件資料來證明上述事實。之前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文件或者憑證(如收條、欠條)如果在任何場合出現,其功能只用于印證本協議的背景事實,但與本協議相沖突的約定即歸于無效。
五、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三方應盡力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提交思明區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六、三方再次共同確認,本協議簽訂當日,三方已當面銷毀原所簽的《租賃合同》所有正本。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三份協議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1、履行完畢。合同履行完畢就是債務得以清償,清償,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如,合伙終期屆至,都可以至使合同終止。
2、免除。即指債權人向債務人做出免去債務責任的意思表示,債務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終止的雙方法律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3、抵銷。即指二人互負債務,彼此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償,致使雙方債權同時消滅的法律行為。抵銷可分為單方抵銷、合同抵銷和判決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即指因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債權人不明難為給付,債務人將提存物提交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10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混同。即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即同一個人既是債權人同時又是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的關系歸于消滅。混同的原因主要有:民法上的繼受、商法上的繼受和特定繼受。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解除。即指合同成立后,由雙方協議,或者由一方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停止合同的效力,致使合同終止的法律行為。《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文可知,導致合同終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履行完畢、免除、抵銷、提存、混同、解除。另外,如上文所訴,導致合同終止的原因既有法定又有約定,當出現約定的原因時就依照約定的原因終止合同,在此不贅述。
出租方(甲方):
通信地址:河北省
身份證號: 13
聯系電話: 18
承租方(乙方):張
通信地址:河北
身份證號碼:
鑒于:
甲方與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于20__年7月30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原合同”),乙方承租甲方位于河北省____房屋,租賃期限為___年,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合同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20__年_月_日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確認,乙方已將承租房屋按照交付時的狀態完好的交付給甲方,甲方不持任何異議;乙方已結清與承租房屋有關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水費、電費、物業費等。
三、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對原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已全部結清,均不得再對原合同提出任何賠(補)償要求或其他權利主張,原合同正式廢除。
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執二份,乙方執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簽章) (簽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系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于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1.清償
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2.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抵銷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5.免除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6.混同
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兩種法律關系同歸于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于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于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關系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第六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 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20__年12月8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a”)及宿舍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b”)提前終止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合同a于20__年12月28日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2、合同b于20__年12月19日終止,雙方不存在任何爭議,雙方互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
3、雙方關于合同a及合同b項下的所有權利義務均在約定的合同終止日終止,廠房、宿舍已經移交乙方,有關資料、材料、物品等都均已交接完畢,雙方有關租金、水電費均已經結清。
4、合同a及合同b項下的廠房押金、水電押金、裝修恢復費等費用乙方應予以退還甲方。
5、合同終止后乙方有權將有關物業另行租賃給第三方或作出另外處理,甲方無權提出任何異議。
5、合同終止后合同a、b項下的物業發生的一切事情均與甲方無關。
6、合同終止后如乙方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需甲方予以配合的,甲方可以給予相應配合。
7、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8、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糾紛所產生的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損失。
9、未盡事項,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并簽訂補充協議,有關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日期:20_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