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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
申請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姓名)死亡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原住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系×××(寫明雙方的關系,是夫妻,還是父子、母子等)關系,因其××××(寫明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滿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為死亡。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宣告死亡的申請書篇二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請人于年來省市工作,工作單位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內。年月日,被申請人離開公司宿舍,從此杳無音訊,申請人就此曾向公安機關報案,雖經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及申請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經超過四年。被申請人失蹤前這段時間,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年月日,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被申請人宣告失蹤,貴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法民特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宣告被申請人失蹤。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6、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宣告死亡的申請書篇三
被申請人:
申請事由: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系被申請人的合法妻子。被申請人于年來省市工作,工作單位為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一直居住在位于市的公司宿舍內。年月日,被申請人離開公司宿舍,從此杳無音訊,申請人就此曾向公安機關報案,雖經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及申請人等多方查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且已經超過四年。被申請人失蹤前這段時間,一直在公司工作和居住,年月日,申請人向貴院申請被申請人宣告失蹤,貴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法民特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宣告被申請人失蹤。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6、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后,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審理中仍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公告。”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貴院宣告被申請人死亡。
此致
省市人民法院
年月日
宣告死亡的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顧晨(身份證號:),男 ,35歲,漢族,天津東麗區軍糧城人,天津市寶通俊華物流有限公司職員,住天津市東麗區軍糧城示范鎮10棟2門201室。(申請人個人基本情況)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李愛明的個人資料,顧晨與李愛明系夫妻關系。1992年李愛明死之經過敘述。現已是什么情況-----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一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滿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其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現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向貴法院提出申請,以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夫妻關系。
此致
東麗區法院
申請人:顧晨
20__年2月2日